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办理债权债务纠纷一审,法院判决被告归还欠款并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

发布者:刘想想律师 时间:2024年05月23日 248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原告:夏XX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刘想想,浙江学通律师事务所律师。

被告:龙XX

被告:卢X1

被告:卢X2

被告:赵X

被告:卢XX

被告:绍兴公司。

法定代表人:龙XX,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。

原告夏XX与被告龙XX、卢X1、卢X2、赵X、卢XX、绍兴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)民间借贷纠纷一案,本院于2024年4月日立案后,依法适用简易程序,于同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。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想想到庭参加诉讼,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,本院依法缺席审理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。

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:1、判令被告龙XX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,并支付自2023年10月11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按照13.8%计算的利息(暂计至2024年2月21日为81523.33元);2、判令被告龙XX支付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共计59025元(其中第一次起诉律师费X万元、担保费3000元、诉讼费25元、财产保全费5000元,第二次起诉的担保费3000元、财产保全费5000元,本次起诉的担保费3000元);3、判令被告卢X1、卢X2、赵X、卢XX公司对上述第一、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4、判令被告龙XX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万元;5、本案诉讼费、财产保全费由六被告承担。事实与理由:2023年10月日,被告龙XX因归还银行贷款(房屋的抵押贷款)需要向原告借款200万元,原告出借给被告龙XX,被告龙XX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,约定借款期限为2023年10月11日至2023年10月13日,逾期收取年利率15.4%计算的利息,并自愿承担因诉讼等方式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、交通费、诉讼费、担保费等费用。后,原告向被告龙XX要求归还借款,被告龙XX均以各种理由不予归还,原告于2023年10月日向贵院起诉,并因此支付了X万元的律师费用、担保费3000元等,后因双方达成还款协议及被告卢X1、卢X2、赵X、卢XX公司书面承诺共同还款,因此原告撤诉,六被告于当日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,并约定2024年1月日归还20万元,1月日归还100万元,2月日归还30万元,2月底前付清余款648171元,并按年利率15.4%支付利息及承担因此产生的交通费、差旅费、保险费、担保费、律师费等,同日被告龙XX还向原告出具补充承诺书,承诺若无法办出贷款,则于2024年1月日期间将其名下位于房屋抵押给原告,若因任何原因造成该房屋无法按时抵押登记给原告,则支付违约金100万元。后被告第一期20万元支付,第二期至今未付,也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,后又于2024年1月31日支付利息15000元。2024年2月日,原告起诉六被告,后被告卢X1承诺年前(春节除夕前)支付,双方协商一致后原告撤诉,撤诉解封后被告龙XX2024年2月7日将上述房屋抵押给案外人,抵押方式为一般抵押,债权金额为200万元,致使房屋没有任何现金价值,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利益。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,遂提起诉讼。

本院认为,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其庭审陈述,可以认定原告与被告龙XX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及被告龙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0万元的事实,现原告要求被告龙XX立即归还上述借款并支付相应逾期利息,于法有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原告主张的因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、财产保全保险费、案件受理费、财产保全费等其他费用,有合同依据,本院予以支持。被告卢X1、卢X2、赵X、卢XX公司自愿加入上述债务,故对原告要求该五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请,本院予以支持。另,被告龙XX承诺将其名下的房产抵押登记给原告,该承诺系为保障原告的债权实现,故被告龙XX虽未按约办理抵押登记,但并未造成原告主债权之外的新的其他损失,但又考虑到违约金的惩罚属性,本院酌情确定被告龙XX支付给原告违约金5万元,超出部分不予支持。六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,本院依法缺席判决。综上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五百八十三条、第五百八十四条、第五百八十五条、第六百七十五条、第六百七十六条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一、被告龙XX应归还给原告夏XX借款本金180万元,并按年利率13.8%支付自2023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(应扣除被告已支付的利息15000元)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;

二、被告龙XX应支付给原告夏XX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合计59025元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;

三、被告卢X1、卢X2、赵X、卢XX、绍兴公司对被告龙XX的上述第一、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;

四、被告龙XX应支付给原告夏XX违约金5万元,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;

五、驳回原告夏XX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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